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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动物防疫合格证》年审换证工作圆满结束

时间:2009-12-03 16:58来源:未知 作者:扬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和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防疫行为,进一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近期组织开展了对全市范围内已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核换证工作。
    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管理是法律赋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为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本年度的审核换证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深入的发动,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审核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认识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对实施“放心肉”工程的重要影响,并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积极的配合。
    此次审核换证工作采取二级审验制,即由各镇畜牧兽医站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从业者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全面调查摸底,建立监管档案,开展初审工作。对初审核不合格的,告知其理由,限期改正,并延缓换证时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镇站初审的材料进一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停止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2009年,全市共换发新证640份,其中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55份,屠宰场3份,从事白肉销售人员582份。另有3家动物饲养场经审核不符合防疫条件,被吊销了《动物防疫合格证》。
    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切实履行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开展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和办理。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求限期整改;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按规定予以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确保“放心肉”工程在我市的长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