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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法条解释
时间:2010-06-24 08:34来源:经管科 作者:小温 点击: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在我们农委是一个新生事物,我省在2003年即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土地仲裁的试点工作,在我省做的比较好的是丰县和武进区。我省5个试点单位在2009年享受了国务院对全国60个试点单位的补助经费15万元左右,其中丰县20万元。工作做的好的都是领导比较重视的,如武进区每年财政均对仲裁工作补助20万元,且纳入到部门预算。
一、立法背景。一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二是法律的支持。《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发生纠纷,先协调、再调解,协调调解不成的请求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物权法》规定:物权受侵害,权利人可通过和解、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三是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立法过程。一是先以《仲裁条例》提交国务院的。二是修订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来讨论,其中要求将仲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三是经过三审(最多审议的次数,以示对法律的尊重),最终定名,增加了“调解”二字,并设专章对调解作了规定。农业部正在制定仲裁标准文书,我委准备以两厅的名义下发文件和通知,对贯彻此法作出明确要求。
三、主要亮点。一是调解自始自终贯彻在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过程中。调解是法定的应当进行的程序,非经调解,不得仲裁,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调解书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仲裁是以方便群众为出发点。三是详细规定的仲裁中的各个环节。四是保障了当事人享有诉讼的救济权利。五是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反应了土地承包仲裁的公益性原则,要减轻农民负担。
四、部分法条解释。是否仲裁范围,第二条第一款6条作出了具体的明确,其中第一条是指合同纠纷,第二条是流转纠纷,第三条是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第四条是因确权发生的纠纷,第五条是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第六条是兜底条款。第二款“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这里的补偿不是补偿费分配,征地是行政行为,不受理,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分配要受理。第四条规定的调解仲裁的程序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要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在设区的市或市辖区设立,其中在设区的市设立了,市辖区就不要设立,市辖区设立了,设区的市就不要设立。
五、民商事仲裁与土地仲裁的区别。民商事仲裁是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决。土地仲裁是非协议仲裁(一方提出就可启动)、可裁可审,裁后可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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