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林业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本着“试点先行、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全面铺开”的原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积极推进林业综合配套改革,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享有平等权利。 (二)、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到实惠。 (三)、坚持依法改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 (五)、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 三、林改范围 本次林改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一是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二是虽然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三是尚未明晰产权的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集体宜林地。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在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权属不清、争议为解决的,暂不列入改革范围。 四、明晰林改产权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自留山和责任山等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统一造林或重新组织承包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发给林权证,并按原协议比例分成,没有协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分成。 (3)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它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集体所有的宜林地,可直接分包到户,也可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确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5)平原地区集体林地林木、村庄片林以及其它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 (6)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国有林(农)场等规划范围内属集体经营或已由农民承包的集体林地,其经营管理现状及林地、林木权属维持不变,由林权人申请林权登记。 (7)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