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生猪养殖场(户):
炎夏将至,生猪“高热病”进入多发季节,为减少你场(户)重大疫病的发生,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扬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扬中市动物疫控中心提请全市生猪养殖场(户)在生猪饲养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依据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严格分开,养殖场区周围建有封闭式围墙,场区各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病猪隔离舍,完善防疫制度等。
二、对动物疫病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配合所在镇畜牧兽医站做好动物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和免疫耳标的佩戴等工作,主动做好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接种工作。
三、根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生猪产地检疫报检制度。生猪出售前必须向所在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所有出栏生猪必须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售和屠宰。所有生猪须到定点屠宰场屠宰。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动物疫病防控。鼓励自繁自养,进场生猪应先隔离观察;加强生猪科学饲养,按不同生长阶段给予相应营养;场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外人自由进出;搞好清洁卫生,定期开展场区及生猪圈舍等消毒灭源工作;对染疫病猪实行隔离治疗;出现重大疫情,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站等。
五、严禁出售、收购、屠宰、运输染疫、病死猪。病死猪应按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密封后运至合适的地点进行深埋或销毁,严禁随便抛弃。
六、严禁购买、使用国家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对规定停药期的兽药,应严格执行相应停药期规定。
七、认真填写《扬中市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免疫、检疫、生产、兽药添加剂使用、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诊疗等情况。
八、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扬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扬中市动物疫控中心
二0一0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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